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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法 条
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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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子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但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可成为本罪的共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其中,强制行为是方法行为,奸淫妇女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实践中,强制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其共性在于能够制止或排除被害妇女的反抗,以达到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条件下对其奸淫的目的。刑法将其行为方式归纳为三种,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成立。(1)“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妇女不敢或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捆绑、殴打、堵嘴、强拉强按等。(2)“胁迫手段”,即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强制的手段,如扬言揭发隐私、行凶报复;以加害被害妇女的亲属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甚至职权进行要挟;乘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使妇女不敢反抗而屈从。(3)“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无力、不知抗拒的手段。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酒或药物将妇女麻醉,进行奸淫。本罪侵犯的对象限定于年满14岁女子。至于被害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出身、思想品质、生活作风如何,结婚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1.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该行为与本罪具有质的不同,其区别标志是,前者性行为的发生是双方自愿的,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后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是采用强制手段实施的性行为。司法实践中,二者一般不难划分,但遇有下列情况则须做具体分析、认定;(1)个别妇女始与他人通奸,后如男女双方关系恶化、奸情败露后,女方怕丢面子或为推卸责任等,反咬通奸是强奸,对此,不能以本罪认定。(2)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觉醒不愿继续保持通奸关系,男方仍纠缠不放并强行对女方施以性行为的,对此,应以本罪认定。(3)男方第一次将妇女强奸以后,女方未告发继而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或发展成恋爱关系的,考虑到双方关系的变化,女方完全谅解男方并与其建立新关系,从稳定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则不必要对男方的第一次强奸行为以本罪追究。(4)男方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继续施以精神上的威胁,行动上的控制,迫使其无力反抗、忍辱屈从的,对男方应以本罪论处。
2.近年来,抢婚行为在我国贫困地区时有发生,其情况较为复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分析。(1)男女双方不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男方将女方抢回家中,并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一般应以本罪论处。(2)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女方不同意父母的包办,坚持不肯同居,男方抢婚而未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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