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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  窃  罪

 

法 

成要件

与非罪

罪与彼罪

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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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定罪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财物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数额较大及多次盗窃,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具体标准可参照有关的司法解释。(2)盗用电信设备、设施的行为,包括直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也包括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在
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盗用长途电话帐号、号码偷打电话,偷接长途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号码,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号码。这种行为并不直接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却通过上述盗接、复制或者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方法,并在他人完全不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从而使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的。根据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适用本条定罪处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根据本条规定,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偷窃小量财物,或者偶尔偷盗,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极少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给以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参考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2.关于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本条规定了3个档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以以1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考虑以1千至3千元为数额较大,以1万至3万元为数额巨大。
3.所谓多次盗窃,可考虑以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为确定依据。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凡未经司法机关处理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其数额不应计算在内.
4.根据本法总则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的,即使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也不构成犯罪。其在14周岁至16周岁期间所盗窃的财物数额,不应累计计入年满16周岁
以后所犯的盗窃罪中,但在量刑时可适当予以考虑。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由于各共犯是基于共同的盗窃故意,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因而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惩处。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盗窃中的从犯,应按其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根据其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或者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总则第28条的规定,比照主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状态,应以行为人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有时虽然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但由于特定的时间、地点等条件制约,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的,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7.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行为人是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考虑处死刑。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二级文物3件以上。如果盗窃文物行为人是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考虑处死刑。
8.行为人实施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行为,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但并非任何上述行为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必须结合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使用的,才构成犯罪。如果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未及牟利或者牟利数额极小即被查获的,或者偶尔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酌情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号码出售或者使用。盗窃行为是特殊犯罪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的关系。二者在犯罪性质及适用的刑罚上完全相同,区别仅体现在犯罪对象上。在适用和量刑时,应注意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计算盗窃数额。具体包括:(1)明知是盗接的他人通讯线路、复制的他人的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标准的计算,以电信设备、设施的合法用户实际为其支付的数额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复制后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月平均数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话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月
平均电话费推算。(2)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出售或者使用,其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脏数额(减去裸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被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脏数额计算。


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燃气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的界限。上述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罪,法定刑也比盗窃罪重得多。区别的关键是看作为犯罪对象的设备是否正在使用。对于盗窃、偷割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电线的,应按盗窃罪处理。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设备,也应视为是正在使用,如果行为人因盗窃这类设备中的部件,构成犯罪的,应按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其犯罪对象的特定性而分别构成特定的犯罪,不以一般盗窃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只有盗窃财物的故意而无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的故意,只是在盗窃的物品中夹有上述物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仍应定盗窃罪。如果在实施了一般的盗窃犯罪以后,行为人发现窃来的物品中夹有枪支、弹药又故意私藏的,则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应与盗窃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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