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上海
高院刑二庭
[问题1]对于驾驶机动车辆夺取(俗称"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对于"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原则上应当依照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抢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抢劫罪构成特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追逼他人至孤立无援的场所,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
2、驾驶车辆撞击或逼倒他人,乘机夺取他人财物的。
3、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他人不放手而实施强拉硬拽行为,致他人受到轻微伤程度以上伤害的。
4、驾驶车辆强抢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或者斜挎在身上的背包等财物,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
[问题2]如何累计多次盗窃行为的犯罪数额?
答:根据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多次盗窃行为的犯罪数额可按下列方法累计:
1、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此前一年以内实施的一次或者多次一般盗窃行为,均应累计盗窃数额。
2、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前一年以内有一次以上的盗窃构成犯罪的,一年以内的所有盗窃行为,均应累计盗窃数额。
3、最后一次盗窃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超出此前一年的最早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的,连同其后的多次盗窃行为,均应累计盗窃数额。
4、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一年内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行为(即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而成立的"多次盗窃"),但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视为徐行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题3]行为人盗窃银行ATM机内的钱款,能否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的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营运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其中,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金融机构未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4]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一般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对于盗窃过往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上,或者居民生活区及其周围路面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5]如何认定侵占犯罪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答:侵占犯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主要是指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主观上坚持不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1、经财物的合法所有人、持有人向现实占有人讨要,后者拒不交出财物,前者以自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之日,后者仍未退还或交出财物的。
2、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并逃逸的情况下,公安人员侦破、抓获行为人之日,即为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的成立之日。
3、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并大肆挥霍或还债致客观上无力退还的情况下,其所作今后愿意退还的单纯表态,不影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认定。
4、在公安人员已先行查获被侵占行为人藏匿的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以后,行为人仍对公安人员拒不承认拾得和藏匿他人财物的事实,企图抵赖侵占行为事实的。
[问题6]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上诉而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在裁判文书中,"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必要直接表述为上诉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先后顺序如何排列?
答: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在未成年人未提出而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情况下,二审裁判文书可按下列格式表述:
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即法定代理人)×××,……。
原审被告人×××,……。
[问题7]当事人、辩护人、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届满后,审理期限是否可以重新计算?是否可以再次报请审限延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1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157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后的审限计算以及是否可以报请审限延长可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1、当事人、辩护人因法定事由需要申请延期审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延期审理的期限为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延期审理期限结束后,审限不重新计算,原审限的期间相应顺延;如果具备申报审限延长理由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限延长。
2、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可以提出延期审理案件,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具备申报审限延长理由的,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
[问题8]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立法解释?
答: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即《决定》)以及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该三类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援引:
1、凡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而《决定》作了补充规定的,应当直接援引《决定》的有关规定。如骗购外汇罪,应当直接援引《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可表述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凡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而刑法修正案采取"刑法第×××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之一"的形式加以补充规定的,应当直接援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二十条之一:……"。应当直接援引《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刑法条文分则条文虽没有规定,但《决定》、刑法修正案以"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的形式加以补充规定的,则刑法和《决定》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均应援引,且在顺序上,应当先引用刑法的有关条文,再引用《决定》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
4、凡刑法分则条文有规定,《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的(包括罪状、法定刑),均应同时援引刑法和《决定》或者修正案的有关条文,并且也应按照先刑法、后《决定》、刑法修正案的顺序引用。如:
(1)逃汇罪。《决定》对本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作了修改,应同时援引刑法和《决定》的有关条文,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只修改了罪状,也应同时援引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有关条文,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5、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立法解释三类法律条文时,也应当遵循条、款、项的表述方法。例如,在引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里编号为"一、……(一);"的有关内容时,可表述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摘自《上海审判实践》2004增刊第2期)